(一)背景资料
某桥梁工程,合同工期15个月,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。
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:
事件一:项目监理机构对G工作进行验收时发现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,需加固补强,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。
事件二:在第5个月初到第8个月末的施工过程中,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,使施工进度受到较大影响。截至第8个月末,未完工作尚需作业时间见下表。施工单位按索赔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工程延期的要求。
相关数据表
(三)背景资料
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段长为19km的公路路基工程。该项目位于微丘地区,K12+500~K12+700路段,采用附近挖出来的土进行路堤填筑。为了赶工期,施工单位昼夜施工,结果发生一起质量事故,在填筑过程中行车带局部出现了“弹簧”路基现象。事故发生后,施工单位合同监理单位、设计单位、建设单位举行现场会议,会议形成一致意见,采取了掺生石灰粉翻拌的方法处理,特其含水量适宜后重新碾压。事故处理后,路基达到合格标准,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(包括修复费用)25.6万元。事故发生后第二天,施工单位按“质量问题”,书面上报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。
(三)背景资料
公路工程质量监督,是指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术标准和规范,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。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,保证公路工程质量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》明确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、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等。
(二)背景资料
某公路隧道长2400m,穿越的岩层主要由泥岩和砂岩组成,设计采用新奥法施工,台阶法开挖,复合式衬砌,夹层防水层设计为塑料防水板。洞口段由于洞顶覆盖层较薄,岩隙发育。开挖中地表水从岩石裂隙中渗入洞内,导致该段两次冒顶、塌方。
【背景资料】
某高速公路全长120km,设计行车速度100km/h,双向四车道。其中有一座分离式隧道,隧道左线起讫桩号为ZK2+815~ZK3+880,全长1065m;右线起讫桩号为YK2+840~YK3+750,全长910m。隧道最大埋深400m,隧道沿纵向方向设人字坡,坡度为1%。隧道进口段为浅埋段,设40m长的明洞。洞身围岩为I1~Ⅳ级,岩层含少量地下水。洞身掘进采用光面爆破在爆破方案重有如下描述:在开挖面上适当部位掏出小型槽口(炮眼),并沿隧道设计轮廓线布置另一种炮眼。隧道施工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,项目部决定由专职安全员对隧道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。爆破施工前,项目部招聘了6名员工,并立即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培训,考核合格后安排从事爆破作业。同时严格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上下班交接制度,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。隧道明洞施工工序为:①明洞路堑土石方开挖;②边、仰坡开挖及加固;③修筑坡顶排水系统;④修筑明洞;⑤回填。
(四)背景资料:某施工单位承接了某二级公路的普通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项目,合同段总长度36km,路面结构层为15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、20cm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、24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,面层采用轨道摊铺机摊铺施工,钢材、水泥供应厂家由建设单位指定。施工单位对基层和面层分别组织一个专业队采用线性流水施工,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摘要如下,摘要(1):基层施工进度为每天450m,养生时间至少7天;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进度为每天400m,养生时间至少14天,所需最小工作面长度为3600m,其流水施工横道如下图。
路面工程线性流水施工横道图摘要(2):施工单位现有主要施工设备包括混凝土生产设备、混凝土及原材料运输设备、吊车、布料机、摊铺机、整平机、压路机、拉毛养生机和石屑撒布机,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调用。摘要(3):项目部要求工地试验室在检查了产品合格证、质量保证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每批水泥清单。
(四)背景资料
某高速公路左右线隧道,洞口间距42m,左线长3316m,右线长3200m,隧道最大埋深460m,净空宽度9.64m,净空面积为58.16m2,设计车速100km/h,开工日期为2008年7月,2010年7月竣工。
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,勘探表明其围岩主要为弱风化硬质页岩,属Ⅳ~Ⅴ级围岩,稳定性差。由于地下水发育,特别断层地带岩石破碎,裂隙发育,为保证施工安全,施工单位在该隧道施工中采用了超前地质预报,并进行监控量测。根据该隧道的地质条件和开挖断面,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拟采用三台阶法施工。
2009年6月6日上午,隧道开挖时,量测人员在处理量测数据中,发现“周边位移一时间曲线”出现反弯点。但未及时告知作用班组潜在危险,当日下午发生较大塌方,当场死亡5人,重伤12人,经补报并核实,截止2009年7月6日,确认累计死亡人达10人。
事故发生后,施工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对隐患排查治理提出的“两项达标”、“四项严禁”、“五项制度”的总目标,认真总结事故教训,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,编制了安全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,尤其注重落实“五项制度”中的“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”。